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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記協【新聞倫理公約】

1996.3.29 記協第二屆會員大會通過



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執委會版「新聞倫理公約」



1. 新聞工作者應抗拒來自採訪對象和媒體內部扭曲新聞的各種壓力 和檢查。

2. 新聞工作者不應在新聞中,傳播對種族、宗教、性別、性取向身 心殘障弱勢者的歧視。



3. 新聞工作者不應利用新聞處理技巧,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,也不 得以片斷取材、煽情、誇大、討好等失衡手段,呈現新聞資訊或 進行評論。

4. 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採訪對象的收買或威脅。



5. 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。

6. 新聞工作者不得兼任與本職相衝突的職務或從事此類事業,並應 該迴避和本身利益相關的編採任務。



7. 除非涉及公共利益,新聞工作者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;即 使基於公共利益,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。

8. 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當方式取得新聞資訊,如以秘密方式取得新聞 ,也應以社會公益為前提。



9. 新聞工作者不得擔任任何政黨黨職或公職,也不得從事助選活動 ,如參與公職人員選舉,應立即停止新聞工作。

10. 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接受政府及政黨頒給的新聞獎勵和補助。



11. 新聞工作者應該詳實查證新聞事實。

12. 新聞工作者應保護秘密消息來源。



@轉貼於大四上@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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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6.3.29 記協第二屆會員大會通過


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執委會版「新聞倫理公約」

1. 新聞工作者應抗拒來自採訪對象和媒體內部扭曲新聞的各種壓力 和檢查。
2. 新聞工作者不應在新聞中,傳播對種族、宗教、性別、性取向身 心殘障弱勢者的歧視。

3. 新聞工作者不應利用新聞處理技巧,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,也不 得以片斷取材、煽情、誇大、討好等失衡手段,呈現新聞資訊或 進行評論。
4. 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採訪對象的收買或威脅。

5. 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。
6. 新聞工作者不得兼任與本職相衝突的職務或從事此類事業,並應 該迴避和本身利益相關的編採任務。

7. 除非涉及公共利益,新聞工作者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;即 使基於公共利益,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。
8. 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當方式取得新聞資訊,如以秘密方式取得新聞 ,也應以社會公益為前提。

9. 新聞工作者不得擔任任何政黨黨職或公職,也不得從事助選活動 ,如參與公職人員選舉,應立即停止新聞工作。
10. 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接受政府及政黨頒給的新聞獎勵和補助。

11. 新聞工作者應該詳實查證新聞事實。
12. 新聞工作者應保護秘密消息來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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