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S:本篇為"新聞倫理與法規"-當記者權利被剝奪 的小組作業(延續之前討論議題,做進一步討論)
就上次的作業中,我們認為現實新聞媒體的角色已淪為「置入性行銷的工具」。如果要將新聞媒體環境置於一無「置入性行銷」,無廣告壓力的理想情況,即電視台全面「公廣化」。
電視台全面公廣化後,新聞媒體的專業化形成,又假設一情況:記者某項權力卻被縮減,記者工作將又會受到怎樣的影響呢?
警方辦案的筆錄一般僅供當事人查看自己那份,如想查看同案件關係人的筆錄還得經由律師申請影本。如此繁瑣的過程,一般民眾非關乎自己利益是不會想申請筆錄來看的。但是新聞記者基於跟警方的關係,和挾帶著維護公共利益的大旗,總能在警局看起筆錄,尋找案件蛛絲馬跡。
但有些不肖記者,卻將筆錄中嫌疑人姓名、背景資料於報導中刊載,使得尚屬「嫌犯」,未被判刑的當事人,就像是被媒體「未審先判」一般,造成身心、家人極大困擾。在不如此不尊重嫌犯隱私、濫用記者權力的情況下,令人不禁懷疑,如果記者沒有翻閱筆錄的權力,那將對記者工作造成怎樣的影響呢?
如果記者沒有翻閱筆錄的權力,那麼一來,可以扼止不肖記者,濫用媒體公器未審先判,妨礙嫌犯隱私。記者將無法在案件於法院審判終結前,搶先瞭解案情、相關當事人資料,也就無法搶先報導,但敏銳的記者也就無法揪出案情不合理處、警方辦案有瑕疵處等,促使社會關注此案,促使警方重視辦理,還給當事人一個公道,以維護社會正義。
再另外舉一例子,2007年9月17日環保署召開環評會議,當時自由時報的記者周富美小姐試圖進入卻被強行驅離。9月20日,自由時報和記協都收到環保署一只公函,文中環保署片面闡述:「8 月10 日及9月 17日環保署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時,自由時報記者周富美嚴重妨礙公務」,同時環保署表示不同意周富美再至環保署採訪,要求自由時報自行處理。
號稱擁有第四權的記者,若被剝奪了勞動權,是否有能力「為人民發聲?」此一例子很明顯的也相對顯示出在政府的權力下,新聞的自由化被壓縮。在許多國家都有「政府資訊公開法」的法規,但政府仍會想盡辦法限制記者和人民的探知權力。
@寫於大四上@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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