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實例
針對新聞專業倫理-「保護消息來源」而言,以國內著名的「禿鷹案」和美國記者保護消息來源,揭露政治醜聞的經典事件「水門案」為例。
1、禿鷹案
(1)何謂禿鷹案
九十四年年三月十六日股市禿鷹事件爆發,勁永國際股價無量下跌,短期內融券大增,引爆禿鷹說,並傳言有檢、調、證交所、金主與上市公司派等多方人士介入。
名詞解釋:豺狼大隊與禿鷹集團,豺狼和禿鷹這兩種動物的引喻,是股票市場中常見的術語。 所謂的豺狼大隊就是為股市做多的主力,將鎖定股票之價格拉到高點,隨後放給散戶,賺了一筆就走人,這些是俗稱的豺狼大隊。 禿鷹集團則是為股市的放空主力;利用融券放空手段,並透過媒體散發消息,加上對證券行政主管機關施壓,導致特定股價大跌、牟取暴利。 |
禿鷹集團僅狙擊「陞技、翔昇、 千興、勁永」,即獲利十點三億多元。若將所有禿鷹集團放空之股票納入計算,社會投資大眾的損失可能已經超過五百億元。其中,勁永禿鷹案牽扯之人員身份廣大,包含媒體記者、股市金主、禿鷹及金融與檢調單位,成為台灣證券史上最離奇的內線交易。
(2)聯合報記者高年億與禿鷹案的關係
高年億於2006年4月24日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「股市勁永禿鷹案」時,堅守新聞專業倫理-保護消息來源的立場,堅決不透露勁永案報導的消息來源,當庭為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182條「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」之規定裁罰最高額的新台幣三萬元罰鍰,因此成為台灣首位因拒絕透露消息來源,被法院裁罰的案例,之後並連續遭到台北地方法院裁罰共計九萬元。
【新聞】
堅拒透露消息來源 聯合報記者挨法院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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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水門案(資料來源:維基百科)
水門事件(Watergate scandal,或譯水門醜聞)是美國歷史上最不光彩的政治醜聞之一。其對美國本國歷史以及整個國際新聞界都有著長遠的影響。
從1972年6月17日詹姆斯‧麥科德等5人闖入位於水門大廈的民主黨全國總部開始,一直到1974年8月9日尼克森總統辭職,《華盛頓郵報》的兩位記者鮑勃‧伍德沃德和卡爾‧伯恩斯坦(Carl Bernstein)對整個事件進行了一系列的跟蹤報導,正是由於他們報導的內幕消息揭露了白宮與水門事件之間的聯繫,從而最終促使了尼克森的辭職。在水門事件的大部分案情被揭露之後,鮑勃‧伍德沃德和卡爾‧伯恩斯坦於1974年和1976年先後出版了兩本關於水門事件內幕的書《大陰謀》(All the President's Men,又譯《驚天大陰謀》)和《最後的日子》(The Final Days),兩位記者在書中詳細記錄了採訪、報導以及挖掘整個事件的全部過程。
「深喉」(Deep Throat,或稱深喉嚨),是美國歷史上著名的「水門事件」中向《華盛頓郵報》透露幕後信息的秘密線人的代號。「深喉」的真實身份一直是個謎,直到2005年美國聯邦調查局(FBI)前副局長馬克‧費爾特(W. Mark Felt)承認他就是「深喉」。
深喉的真正身分是美國政治和新聞事業當中一個最大的秘密,鮑勃‧伍德沃德和卡爾‧伯恩斯坦堅持他們不會透露深喉的真正身分直到他死。但美國雜誌《名利場》(Vanity Fair或譯名為『浮華世界』)報導揭開了困擾美國政界、史學界和普通民眾30多年的謎團,代號為「深喉」的人真名叫馬克‧費爾特,他已經承認,自己就是當年水門事件的線人。在2005年5月31日,鮑勃‧伍德沃德和卡爾‧伯恩斯坦及《華盛頓郵報》前行政編輯班傑明‧班李(Benjamin C. Bradlee)證實,現年94歲的馬克‧費爾特就是深喉。
二、其中的倫理難題
民主先進國家為保障新聞自由,藉以提供人民知的權利,達到監督行政、立法、司法,履行第四權的職責,除非涉及明顯而且立即的國家安全,否則對於新聞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,大都予以尊重。 像美國尼克森總統所涉及的水門醜聞案件,就是華郵記者堅不透露深喉嚨,終致尼克森辭職下台,而傳為世界新聞史佳話。
造成新聞界與司法界衝突的主要原因在於:第四權有沒有拒絕證言權?消息來源保密能否作為記者在訴訟中拒絕證言的理由?當記者的專業倫理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,應該要先遵守那一個?
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記者專業倫理的基礎,假如記者輕易透漏消息來源,將無人信任記者而不願提供消息,那麼記者在採訪上就會遭遇極大的困難,爾後遇到敏感事件,就難以經由記者的報導而彰顯第四權-監督政府的功效。故為維護新聞媒體在民主政治所扮演的提供人民知的權利、監督政府的第四權職責觀點而言,新聞記者保護消息來源,理應列入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得拒絕證言的涵蓋業務範圍。
一般的專業人士,例如醫師、律師、會計師等,依據各自的專業倫理以及刑法上之規定,有保密義務,不得洩漏業務上知悉之秘密。在民刑事訴訟中,法律也賦予他們同樣的權利,可以因為他們業務關係而拒絕證言。但是,媒體人士的專業倫理(消息來源保密),在法律上卻沒有賦予同樣的拒絕證言權,造成專業倫理與法律規定的衝突。
我國並沒有任何法律保障記者可以不透露消息來源。雖有立委已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,讓新聞記者有「拒絕證言權」,但仍在討論階段。在現行法律未明訂的情況下,記者是否可以「拒絕透露消息來源」的問題,只能由法院在個案中斟酌記者是否享有拒證權。
禿鷹案中的最高法院裁定指出,新聞自由屬於憲法保障的自由,但仍得以法律限制。合議庭也認為,依刑訴法規定,證人在有正當理由時,有「相對的拒絕證言權」。而衡諸社會秩序、公共利益與真實發現、公平審判及新聞自由的權衡取捨,審理禿鷹案的法官有正當理由詰問高年億,高年億應據實陳述,以維公益。 因此,台灣的新聞從業人員的「拒絕證言權」,並未獲得普遍重視,只能端視裁定法官是否肯定記者需堅守「保護消息來源」的專業倫理價值。
反觀國外,美國聯邦證據法雖未規定新聞媒體人享有拒證權,但卅一個州以及華府所在的哥倫比亞特區皆有類似的媒體保護法,立法規定新聞人員享有拒證權,以保障記者不必透露他們的秘密消息來源。由此可見,台灣新聞記者所受的法律保障,仍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。
司法調查為的是公共利益,而媒體記者享有新聞自由,保障消息來源,其目的也是在維護公共利益,但是當兩者之間出現矛盾、發生衝突之際要如何平衡,則是兩難的問題。
三、回應策略
假如我是聯合報記者高年億,在公司會全力支持我的前提之下,而且我有志長期從事新聞工作的話,就會堅持不透露消息來源,捍衛我們所謂的新聞專業倫理。而且,萬一將來不做記者了,還可以寫本回憶錄記錄這段採訪過程,賺點小錢,就跟水門案的那兩位記者一樣。
記者為了不要被處罰而透露消息來源,可能就會演變成大眾不願再相信記者,並提供和透露消息給記者,這對記者來說是最大的傷害,沒有消息來源,如何有新聞;而新聞同業也將排擠你,並不會錄用你,雖然免除了刑責,卻斷送記者生涯,這樣不值得。另外,我們應該繼續作戰,為記者爭取和醫師、律師之類的職業在刑事訴訟法享有同樣的「拒絕證言權」,不要再發生記者為保護消息來源而遭受法院處罰的事件。
但是如果我經過禿鷹案後,將來沒有意願從事新聞工作,想要轉換跑道,那麼保護消息來源的新聞專業倫理,對我來說就沒有意義了。為了明哲保身、為了不去坐牢,我就可能透漏一些事情給法官,或是報社提出鉅額金錢補償,我才願意不透漏點口風。我知道這樣乍聽之下,會覺得真是個沒格調的人說的話,但是活在這個世界上,大家都是出來混口飯吃,為了照顧家人而到處拼搏,因此所謂的專業倫理、格調相形之下,似乎也沒那麼重要了。
@寫於大四上@